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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nhan001 于 2012-3-23 19:25 发表
据说安大略省就是收两个月租金作为抵押金的,BC省的规定是只收半个月的租金作为抵押金,但是一旦房客违规,不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要搬出,那么即使不退还抵押金,房东往往至少还要损失半个月的房租。而很多房客和 ...
安省收的不是押金,是头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房租,但房客要提前两个月通知房东。所以安省的房东还会羡慕BC,有多余的半月押金有可能(即在房客同意后)作为损坏补偿。
引用:
听说过有些房东采取收取半个月的房租作为抵押金,另外提前收取一个月的房租,做为租客的最后一个月的房租。这样既对租客有个提醒,免得忘了提前通知房东要搬出,也避免了房东和房客会因为提前搬出而产生矛盾,又不违反有关规定。个人认为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这样做关键是要房客也同意,不然不能强要。法规是在大家有分歧时要用,能协商双方都同意的事儿就不用动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