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基督教对法治建立的贡献
圣经的启示
在圣经中,上帝将自己启示为立法者、审判者、施政者。赛三十三22:「因为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耶和华是给我们设律法的;耶和华是我们的王,祂必拯救我们。」
「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说明上帝掌握司法大权;「耶和华是给我们设律法的」,说明上帝掌握立法大权;「耶和华是我们的王」,说明上帝掌握行政、治理的统治大权。三句话代表了三种权。上帝是立法者、司法者、行政者。在祂那里,三权全部集合在一起。罗马书十三章说地上所有的权柄都源于上帝,上帝至高的权柄是人间法治之三权的源头。古时候,中国人没读过圣经,根本不知道法治有这三方面。过去的县太爷坐在大堂上,独揽三权,所以只有人治而无法治。法治分三权──这么先进的观念,是人想不出来的。除了圣经告诉我们这三权的分别,任何哲学家、法学家都没有自己想出来过。所以,今日我们讲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若不追溯到圣经的话,那是很无知的。
我们中国人为什么对法律没有敬畏呢?因为我们在法律背后,只看到人,却没有看到神。若法律只是抽象的条文,没有面孔的话,谁会尊重它呢?我们必须明白,律法的背后是一位有位格的至高神在治理我们。律法不但是祂旨意的表达,更是祂良善本性的表达,否则人永远不会尊重律法。加尔文说「神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意思是,连上帝自己都不能违背自己良善的本性。律法的源头是神良善的本性──要认识到这点,人才能明白律法的神圣性。法律所表达的是上帝的智慧、权能、圣洁、公义、恩慈、信实、永恒不变的本性。法律有它的永恒性,是因为上帝的本性是永恒不变的。我们人常常撒谎、抵赖、反复无常,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上帝完全清楚,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祂永恒的目的绝不改变。诗篇说,公义和公平是宝座的根基。上帝的宝座立定在公义和公平之上。祂的权柄若不是建立在公义和公平之上,祂怎么可能发号施令,怎么审判人呢?上帝的公义和公平不在上帝之外,是祂自己的本性;祂坐在自己的本性上面,祂是绝对公义的、公平的。因此上帝能独揽三权,而人不能。
公义与公平
申一16-17,上帝对以色列人说:「我嘱咐你们的审判官说: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外邦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
听讼、审判不能凭外貌,不可以因小姑娘长得漂亮,就偏袒她;也不可以分贵贱,不能因某人特别贫穷而可怜就不治罪,或因他很有钱,就袒护他;也不可以种族歧视,不能因某人不是以色列人,就欺负他。在法律公义面前,你不可以偏袒穷人,更不能蔑视穷人;不能抬高富人,也不能因为他是资产阶级就打压他;不可欺负外邦人,也不可以因为他是外国人就礼遇他。法律不是讲经济、人情,而是讲公义。这处经文还说「不可惧怕人」。很多时候正义无法伸张,是因为执法者惧怕法律应当制裁的对象。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上帝就是如此将公义公平交到以色列以及我们的面前。古代法典中,从来就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虽然古罗马有蒙着双眼的正义女神,但我们看到,就连古罗马的法律都明文袒护贵族、公民,歧视平民、外邦人。中国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在人治体系当中,这句话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当权者的意愿。只有圣经告诉我们,司法必须平等对待本国人及外邦人、富人及穷人、王族与平民。犹太教可悲的地方就是,他们没有明白旧约律法的精神,以致犹太主义中有一种十分病态的种族意识。真正推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废除阶级歧视及种族歧视的,是受加尔文主义影响的一群西方人,例如英国的威伯福斯(William Wilberforce);他们从新约的亮光来明白旧约律法的根本精神,因此他们掌握了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很多人以为这三个观念来自于法国大革命,殊不知法国大革命在这三个口号后面还加了一个「无神论」──“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 Atheism”;而法国的这种民主观深深影响了德国,结果我们看见,在法国、德国的近代史上找不到真正的自由、平等、博爱,只看见了血腥的阶级歧视、种族主义。最近法国口口声声反战,其实只是反美情绪作祟;当恐怖主义威胁到法国时,法国元首就恐吓伊斯兰教国家,说法国不惜以核子攻击作为报复手段。这些都是法国大革命第四个口号的后遗症。真正的自由、博爱、平等是离不开基督教的。
律法的内容及精义
和合本圣经的翻译很聪明。英文圣经译本翻成“Law”的那个名词,中文圣经没有翻成「法律」,而是「律法」。中国人一讲「法律」,马上就想到法律是人制定的,于是翻译圣经的学者就把它改成「律法」。如此,「律法」就变成了专有名词,专指上帝所立定的Law。摩西的十诫是律法的一个大纲,确立了人与神、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神的四大关系:
一、不可有别的神
二、不可将神偶像化
三、不可妄称神的名
四、遵守神所定的安息圣日
(出廿3-11)
这四大关系是我们与神交往的基础。如果我们在这四大关系中忽略了任何一条,我们就在神面前犯了罪,破坏了与神的关系。
人与人的六大关系:
一、孝敬父母
二、不可杀人
三、不可奸淫
四、不可偷盗
五、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六、不可贪恋人一切所有的
(出廿12 – 17)
孝敬父母是最重要的人伦关系。中国的孝道有它积极正面的作用和意义。「百善孝为先」,把孝敬父母的伦理关系肯定下来,这是圣经完全赞同的。在人伦所有关系中,你与父母的关系是关键;如果你连父母都不尊重的话,你怎么可能尊重他人呢?如果不尊重父母的家规,怎么可能尊重国家的法律?这种尊重都是从孝里面出来的。中国古代社会相对的稳定、强大,在于中国人对家庭的重视。当中国的政治、法律都还很不健全的时候,单凭「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这么一种基本关系的观念,也给了中国人延续几千年的安身之道。但是,如果没有神,孝会被高举成无条件的最高原则,这也会产生悲剧。
不可杀人,是保护人的生命权;不可奸淫,是保护家庭婚姻权;不可偷盗,是保护人的财产权;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是保护人的名誉权;不可贪恋邻舍的一切,是保护人所有的权利。
十诫保护人的一切权利──这代表私有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上帝造人,给予人Life(生命)、Liberty(自由)、Property(财产)──这是古典自由主义的用语。如果你的财产全部被剥夺精光,你就不能作一个独立的人,就成了奴隶。当人民没有私有财产,只有政府有的时候,人民就变成了政府的奴隶,就失去了独立的人格。财产权是圣经充分肯定的。如果没有搞清楚这些权利,那么当人们贪恋他人的财产时,就会高喊「打土豪,分田地」了。可是,上帝是公义的;当人们将他人的财产拿到手时,上帝就叫他全部吐出来,送到「社会主义的公社」里去。最后人民什么都没有了,这才发现上了当。社会主义公社化后,财产要重新分配,谁有权就多分一点。
为什么哪个地方一搞大规模的集体化,饥荒就自然伴随?因为这违反了上帝律法的基本精神。列宁时代搞社会主义,闹出大饥荒;斯大林又搞,又是大饥荒;中国也大搞社会主义,结果也闹个大饥荒;现在北朝鲜还在大饥荒。好像人们就是不会接受这个教训。中国碰到了邓小平这样聪明的实际工作者,他晓得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没有了饭吃,还讲什么共产主义的苗、资产阶级的草呢?邓小平的精神是一种务实精神,是中国人特有的一种实际精神。于是分产到户,粮食打上来了,这是好的。但是如果思想意识精神上引导坏了,人只会更惨;没有信仰上的追求,只剩下一个现实利益──抓在手里就是硬的,那就造成了另外一种黑暗。总之不在神里面,就出现了各种问题。
律法的终极作用,说到底就是达到爱神和爱人。上帝为什么给人立法?因为我们既作不到爱神,也作不到爱人。只要这个世界达不到爱神爱人,我们就永远在律法之下。律法告诉我们,我们缺乏爱。我们不爱神,所以背叛神;我们不爱人,就会在各个方面去害人。害人就是犯罪。真正爱神爱人,就不会犯罪了。有人说,只要我不犯法就可以。其实,你不去爱人,就是亏缺了神的荣耀。
「爱是不加害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十三10)耶稣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所以旧约律法不仅说要平等对待外邦人,还说「和你们同居的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利十九34)。如果一个社会文化中缺乏爱,那么任何的法律条文都没有用;就像在美国某些文化较落后的白人区,虽有严谨的法律禁止歧视行为,但种族歧视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