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基督教与法治的建立 zt

基督教与法治的建立 zt

基督教与法治的建立


洪予健


「法治」(The Rule of Law)有别于「法制」,二者不可混淆。「法制」是社会中法律的制度系统;「法治」则是以法律治理社会。法治是现代民主社会得以建立和运作的基础和保障。法治社会不一定就是民主社会,但民主社会必须法治;法治是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必要条件。


古往今来,人治(The Rule of Man)是专制社会的通病之一。三千多年来,中国人一直盼望着有好皇帝来治理他们。中国古代百姓一直想在人治的架构下找出路,不知道还有其它的出路。但谁能保证历世历代都有好皇帝来治理国家呢?在人治的社会里,人性中的喜怒无常、暴力性格、私欲的冲动等,都会在统治者身上发生扩大效应。人治没有章法,朝三暮四,朝令夕改,昨天还是好的,今天就错了。圣经说:「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中国百姓不明白这个真理,因此总是将盼望寄托在有罪的人身上。因此我们看见:没有上帝,人是很可怜的。苏格拉底说:「一个未经反省的观念不值得拥有。」但人的困境就是不知道如何反省。反省需要一套以绝对真理为原点的坐标系。没有这样一个参考系,你连自己有什么问题,都无法参透。这是人的困境。


西方现代民主制度是建立在法治之上;美国起初建立麻州宪法时,总统就很明确地提出,将来所建立的国家将会是法治国家,而不是人治。由此,他们提出了三权分治的口号。法治提出来后,人们恍然大悟:原来法治的优越性是这么如实,这么明显。其显而易见的优越性,在当代社会中无人敢否定──没有人敢在民主社会中公开说人治是对的、法治是错的。现代社会中,就连专制独裁者,也声称要以法治来代替人治。


法治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是人人赞同的事情。问题是:为何法治的建立如此困难呢?中国人现在也说要法治,不要人治,但为什么就无法建立起来呢?我们从以下四方面来论述:壹、建立法治所当具备的条件;贰、法治难以建立的困境;叁、法律的来源与本质;肆、基督教信仰对法治建立的贡献。


壹、建立法治所当具备的条件


法治观念必须深入在社会各阶层的人心中


所谓深入,不是一部分人要法治,而另外一部分人不要;不是知识分子要,而非知识分子不要;或者是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需要有一套制度障来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法治;也不是农民要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要求法治;或者是某些官员为了治理的方便而要法治。而是,法治这种观念必须深植在社会每个阶层的人心中。


法治观念的深入有八个条件:


一、「以法律为君」


民众必须有一个「律法拥有最高权柄」的价值定向,即拉丁文所说的Lex Rex──「以法律为君」。Lex Rex是一部名著的书名,写于1644年,作者是苏格兰牧师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这本书将「律法拥有最高权柄」的概念普及化了,结果英国大革命发生于1629年,当时的贵族迫使英国国王约翰订立条约,承认他的权力是有限的。


卢瑟福是一个神职人员,他在Lex Rex这本书中讲得很清楚:“The Law is King”。他那时很大胆地阐明了神的观念、政权与神的关系,说所有的统治者都要以至高神的律法为依据。由于这本书威胁到了独裁者的权力,因此当时拥有此书者一律处死。虽然那时英国的宗教已经开始改革了,但是要实行法治,还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当时王权还是很大的。然而,由于宗教改革以及清教徒运动将圣经的价值观深植在人心中,因此英国最后终于得以施行法治。顺服圣经的人都知道,王的权柄来自于上帝的权柄。罗马书十三章说任何权柄都来自上帝,而上帝给在位者的权柄不是无限的。在位者权柄的合法性在于他遵照上帝的律法行事。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众普遍有以依法守法为荣的自觉精神,以此建立有尊严的民族传统──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依法守法是人起码的教养。林语堂在民国时期有一著作,题为《我所认识的中国》,原书是用英文写的。当时很多西方人根据这本书来看中国。书中提到了中国人对于「面子」的观念:如果你须要守法的话,你就是最没面子的人,因为这代表你没有本事,碰到问题就在法律面前投降了。有能力地位的人,不用守法。比如,某局长的太太驾车,北京明明规定,汽车时速不能超过30公里,她偏偏开50公里。警察过来要她停车缴罚款,她拿出一张名片。警察看到这张名片,大惊失色,这就是她的面子。警察不但没有罚她的钱,还向她立正敬礼,这面子就给足了。局长太太不觉得这是卑劣的事情,倒认为这是她的特权──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本书出来之后,西方人十分惊讶,原来中国是这样一个社会。


难怪辛亥革命的结果也只是赶走了一个皇帝,其它一切依然照旧。辛亥革命使中国成为亚洲的第一个共和国,也是亚洲最古老的民主共和国,可是整个民族传统并无改善。在整个国民传统中没有以守法为荣的观念。但守法是作人的基本素质,如果不重视这个,人就失去了尊严。


而英国贵族的贵族性表现在什么地方呢?即使他落没了,没有钱,但他依旧很高贵。这高贵源出他从小的贵族训练。贵族训练包括言行举止、餐桌礼仪、刀叉使用等等,他的一举一动都那么有规矩、有教养,流露出一种高贵的气质,不得不让人尊敬。这种高贵的气质是别人夺不走的。有些暴发户虽然有钱,但随地吐痰,公众场合大声喧哗,一下子就把他原来没教养的面孔全暴露无遗。他纵然腰缠万贯,但他的所有财产在众人面前都变得一钱不值了。英国贵族以守法、守规则为荣;使用特权的贵族,被人发现时,不但被唾弃,他自己也觉得没面子。


法治需要民众普遍有以依法守法为荣的自觉精神,在这基础上建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的民族尊严。

TOP

三、以宪法为众法之首

国家须有一部(成文或不成文)以分权制衡、维护人权、旨在建立公义社会的好宪法,成为众法之首。

一个国家须要有一部根本大法,这个根本大法就是宪法。宪法是所有法律文件的根本依据。它规定什么法律可以起草、什么法律不能起草。如果这个宪法本身不去制衡那些有权之人,就不是一部好宪法。中国的宪法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但这只是摆出样子给人看的,它并没有对立法、司法、行政权作出种种限定,结果就是今天的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天天都在违宪──例如侵犯新闻自由及出版自由、迫害宗教团体等。这些都是因为中国宪法没有明文制衡当权之人。中国古代也不是没有法制,像清朝就有大清律例,甚至还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之所以无法摆脱人治,就是因为古代的律例没有宪法明文制衡有权力的人。

人们过去总以为法律是对付刁民的,从来就不知道其实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对付那些有权的人。立法司法之人如果不遵守法律,又不受法律限制的话,他们所立的法就很难让人民遵守。所以,强调分权制衡和维护人权,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公义的社会。中国人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上行下效」,讲的就是上面很重要。法治之不能建立,是因上面不知道法律应该是首先用以制衡他们自己的。

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国会将永远不能自立法律来限制、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或者集会自由。」宪法开宗明义地限制了立法者的自由、保障了民众的自由。而好的宪法是十分稳定,不会轻易需要修改的。宪法在国人心中应有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任何法律如果与宪法抵触,这法律就自动失效了。因为,宪法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四、由依法普选的方式来产生并定期轮换政府首脑及国会议员

法律最重要的是政府法。如何建立政府?怎么样建立立法机构?它的权力从何而来?这些都必须讲清楚。依法治理,不能随便改,不能想什么时候召开会议就召集会议。像中国共产党开了七大,没有解决问题,就再开八大;八大之后情况不稳定,就搞了文化大革命;文革乱了,再开九大。本来五年开一次,后来变成想开就开,不想开就不开,根本没有定期。这是十分荒谬的。

再说普选。政府首脑和国会议员必须是依法普选产生的。国会议员是立法的,政府首脑是行政的。人民把权力交给你时,第一请你制定法律,第二请你按照制定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这两方面的权力是人民交给你的,而且还要定期轮换,少一个环节都不行。希特勒也是民选上去的,但他一上去,就永远执政下去了,而且没有一条法律能够制止他,民主就被破坏了。简言之,法治是民主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

五、透明循序的立法过程

立法过程第一要透明,第二要循序。如英、美等国,国会辩论都有电视直播或转播,充分向人民报告。法案是不能随便通过的,一个法案在通过以前必须经过充分辩论。执政党、反对党各方都要充分表述己见,不同的意见要充分、及时地报导,让人民能够掌握。有一段时期,加拿大国会就同性婚姻的问题进行辩论;从电视直播的国会辩论中,我们就知道谁反对同性婚姻、谁赞同同性婚姻。国会议员是公众人物,他们赞成什么、反对什么,一举一动都表现在民众面前,下一次选不选他,民众心里都会有个谱。

循序透明度在立法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记得文化大革命正搞得轰轰烈烈时,突然「九大」召开了,全世界都吓了一跳,然后我们就得意地说「把帝修反吓得直发抖」。九大的召开是极其秘密的,一个执政党开个党代表大会那么鬼鬼祟祟、神神秘秘,如果透露一点消息就会犯法。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也不是选出来的,是通过上面指定而进入人民大会堂参加会议的。某某代表产生了,人民都不知道,被蒙在鼓里,党中央却把这个怪现象当作政治成果大肆宣传。这是很典型的例子,违反了透明循序的立法过程。

六、权责分明的行政施政治理

立法不能讲究效率,讲究的是公正。有些法案如果拖了很久,不要急,也不要匆忙通过。但行政单位负责施政,施政是要讲究效率的。行政首长须要负责组阁,总理不中意的人不能当他手下的部长。这并不奇怪,因为行政效率讲求的是行政自立。政府是要向人民负责的,因此内阁必须向行政首长负责,首长必须向议会负责,而行政责任必须讲求效率。所以,内阁部长若和首长的意见不一致,部长就必须自己辞职,因为首长不可能一直与他扯下去──这是行政效率的问题。权责分明,才能有效追究责任。行政没有党派之别,只有行政权责之分。如果发生阳奉阴违、顶着不办之事,就由法律来解决。

七、独立审议的司法裁决

有独立审议的司法裁决是很重要的,这能保障法治。立法出台后,如果司法不公,这怎么可以?所以,司法要有独立审议的裁决,以法律为依据来判,而最高的法是宪法。如果说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没有分权分立的话,大家都在一个衙门里面共事,这是很难办的。

政府各部门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他也要受法律的管理。在国内,民众告政府官员是不得了的事,如果告成了,就是千年来的大事。而在法治社会中就不是这样。每个人都在法律之下,每个行政部门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如果国防部走私了,你也可以起诉国防部。

八、以拥有言论自由的民众及媒体作为监督

如果司法、立法、行政勾结在一起,无法无天,人们还有一个途径可以解决:舆论压力。媒体反映人们的心声。这就是为什么政府不能办报纸。可悲的是,国内的报纸都是政府办的。

为什么政府不能办报纸呢?政府办,那它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新闻了。自己做的事情自己来报导,但自己的报导总是扬长避短、粉饰是非,这是人性的弱点。BBC是国有的,资金是国家出的,但它是新闻媒体,不接受政府的指挥。政府首脑不能随便撤换BBC的总裁,因为BBC是由独立的董事会控制的。钱是国家给的,不是政府给的,政府不代表国家。国家把一部分权力交给政府,一部分交给法院,一部分交给国会,一部分交给媒体,这就是分权。不要以为从国库里拿钱,就得听政府的。政府也是从国库里拿钱。不论是政府、媒体,都是为国家及人民服务的。

小结

以上这些观念从何而来?从基督信仰而来。如果宗教自由被剥夺,就完了。法治的整体是从宗教自由而来,美国宪法修正案就这么规定:在宗教信仰方面,国家不能立法将某个宗教立为国教或者拥护哪一个教,否则权力和宗教就结合在一起了;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禁止宗教。宗教就是宗教,保持独立。可悲的是,法国、德国等许多西方自由主义国家开始效法共产党的落后,把政教分离等同于无神论,立法侵犯宗教自由,例如不许学生在学校穿戴十字架项链、伊斯兰教头巾等宗教标记。加拿大的自由党、美国的民主党这些左翼政党,也想走这条路,而右派政党正苦苦支撑,希望能维持真正的宗教自由。

法治观念都是通过立法条文来句句锁定的。这就是把我们的国家建立在公义、公平的基础之上。上述的八条一条都不可少,少了一条,整个法治就要瘫痪。

所谓以法治理,法律必须具有神圣性,深入人心,使人人都感到这是不可侵犯的,这样法治才能实施。法律条文再怎么严谨,倘若人心中不承认法律有神圣的权柄,那么法治是不可能建立的。因此法治社会要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平台;有了信仰自由的平台,以上这八个条件才能一一成立。关于这点,以下会有更详细的说明。

TOP

贰、法治难以建立的困境

权从法出,抑或法从权出?

法治相对于人治;拥有治人之权的人,往往是法治最大的障碍。独裁者总会辩称说法律是人定的,是靠人执行的;法律是死的,是条文,只有人执行了才能活,所以人永远在法律之上。但到底法大还是权大?这个问题在国内是不敢讨论的。我们说要法治,但是要不要彻底把党权置于法权之下呢?这种事连说都不敢,更别说做了。国内许多法学专家想要建立一套严谨的、适用于中国文化的法律制度,但完全忽视法权与党权的冲突。法治完全变成画饼充饥。问题的关键是:法从权出?还是权从法出?

如果法律都是有权之人定的,那就变成法从权出;若法从权出,权就成了根本。法律是有权人定的,是有权人的语言,对他有利的他可以说,对他无利的他就不说。结果到底是法大还是权大?这就像家中丈夫和太太,到底谁的权力大?有些小男人会说:当我们夫妻二人的意见一致时,我的权力大;当我们有分歧时,我太太的权力大。所谓法治,不是当权者在大部分的事上依法治理就算了。如果当权者在碰到与他利益有冲突的法律条文时,他可以搁置不用,那么这就不是法治。法律变成服务当权者利益的工具。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法治永远是一个空洞的应许,腐败永远是不治之症。法制有时会变成当权者的遮羞布,有时连遮羞布也不要了。反正法律是他定的,他定的时候总是按照他的意志来定。但问题是当权者的意志总是会改变的。当他后来发现不对的时候,就不愿意接受法律约束。

文革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部法律,即婚姻法,其它的法都不存在。当时还夸耀:我们不需要法就可以治理国家了。文化大革命以后不能讲这句话了,法律制度还是要建立的。于是,有些法规、条例就出来了,但结果更悲惨,因为有法不依。你说反腐败,怎么反啊?根本没有条件反;因为现在中国的社会架构,不是权从法出,而是法从权出,法制只是人治的遮羞布。

立法的问题:法律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在国内,法律是由有权力的机构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当权者辩称:「难道掌权的还要听不掌权的吗?难道让执政的听不执政的吗?当然要听执政掌权的!」其弊端就是:他自己立法、自己执法,结果他就可以为所欲为。共产党所立的法是一党之法,是共产党意志的表达。

其实说它是一党之法,都算是很恭维的了。所谓立一党之法,意思是这法表达了全党的意志,是全体党员以民主方式产生出来的。问题是共产党立法,是否依照全党的意志呢?如果有,就应该像台湾一样,直选党主席,让全体党员投票。除非全党党员都可以投票,否则共产党所立的法,连「一党之法」都不算不上,只是少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内当权者辩称,不能进行民主选举的原因是国民普遍素质不够高;但党员是先进分子,他们的素质是很高的,如果连他们都不能投票的话,那事实就很明显了:当权者是以独裁的手段在立法、执法。

行政的问题:法律成为施政者使民众服从治理的工具

在国内,所有法律条文的制定,都是针对民众;法律管理、制裁的对象是民众,而非执政者。执政者用法律来迫使民众服从执政者的意志,偶尔再惩治个官衔不大不小的贪官污吏。事实上,法律只是执政者方便治理国家、确保社会稳定的工具,而非为了伸张正义而存在。当高层执政人员犯法时,法律就变得无效了。在国内,谁敢像台湾、南韩那样提案罢免国家领导人?敢这样作的,下场就会跟(法)(L)(功)一样。倘若法律只是为了帮助执政者治理民众,那么正义就不能真正伸张,当权者也一定腐败。

司法的问题:司法、立法、行政不分,司法权无法制衡执政权

执政者的权力必须受到司法权的制衡。在美国,司法权可以迫使尼克松总统下台。但在国内,法律最不敢得罪的就是有权制定并行使法律的人。党主席、总理、国务院等,都跟司法部同气连枝;在这种架构底下,司法单位根本无法制衡执政者。

文化的问题:「举头三尺无神明」

在中国,法治难以建立的困境还有什么呢?今天当权者还有法学专家喜欢说中国的法律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请问什么是中国的国情?中国国情最大的缺陷是什么?今天的法学专家很少能够正确看待这个问题,因为法治难以建立的主要困境,不在法学的范围内,而是一个神学问题。在无神论教育下长大的中国人,心中没有神;对那些迷信民间信仰的人来说,神明只是他们趋吉避凶的工具。中国人目中无神,结果就是他们看不见法律背后那套真理的神圣性。犯罪的人受到法律制裁,不会有忏悔之心,只会觉得自己倒霉或是无能。他们不觉得法律是神圣的,因此只要他们有能力钻法律漏洞或有权力不守法,就会知法犯法。我们要探讨法治产生困境的原因,就不得不谈到我们国家民众缺乏信仰的问题。

TOP

叁、法律的来源与本质

古代文明:以神祇为法典来源

在无神论兴起前,所有文化所产生的律法都是与信仰紧密相连的。在古代文明中,所有法典都是与神明连在一起的。法律就是执政,执政者是君权神授,意即:我是君王,我之所以能作君王,那是因为有我的神明在帮忙。而各国的文明都有各自的神祇。

古巴比伦:汉慕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

汉慕拉比石碑是在古巴比伦遗址出土的,石碑约主前1780年铸成。汉慕拉比石碑的出土很重要,因为这以前,很多人反对圣经上说的摩西律法,认为三千八百多年前的人根本不可能有成文法的观念。没有成文法的观念,怎么可能有摩西律法?摩西律法肯定不是那个时代写下的,一定是耶稣降世前两、三百年前有人写出来,冒称是摩西律法。如果这么讲的话,圣经的可靠性就出现问题了。直到汉慕拉比石碑出土,人们才发现原来古代巴比伦在摩西以前就已经有了非常完善的成文法,这就是汉慕拉比法典。这块石碑现在在法国巴黎的罗浮宫里,碑上有一个人头,这人头是太阳神,他肩膀上有两把火焰。巴比伦王汉慕拉比从太阳神Shamash手中接过法柄,表示他的法典里有一个很高的神性的基础。他的立法权威是从太阳神那里出来的,他以这个来号召。这就是当时的特点。过去各种各样的统治都要借助部落之神的名义,用这种方式让人们顺服法律。

古罗马:以人为神,未能解决法律对权力的制衡以及法律来源等问题

西方文明来自三个来源:古罗马的法律和政治、希腊的艺术哲学、基督教信仰。古罗马法律是西方文明的来源之一。因此,讲到西方的法律、政治,就一定要讲到古罗马。古罗马有十二铜表法等成文法典。罗马帝国是个讲究法治的国家,也是难得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它有公民的概念,即:罗马公民。罗马帝国对罗马公民有很多优待。如果不是罗马公民,犯了罪就很有可能被钉在十字架上,而罗马公民犯了罪就不会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但是,古罗马从何建立其权威?他们也是以神明为号召。不过,当奥古斯督大帝这些人用高明的手段统治人们的时候,他们就把自己给神化了。所以,罗马皇帝到后期都被奉为神明,或者半人半神,享有神的地位,有权可以颁布法律。从整体来看,他们是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国家;罗马将法律的源头归于集权一身的半神半人的皇帝。初代教会时期,罗马政府压迫基督徒,因为基督徒不肯拜罗马皇帝为神。

古罗马法律对西方有很大的影响,其影响是透过古罗马帝国游斯提念(Justinian)皇帝所订立的游斯提念法典(Justinian Code)。这部法典大约是主后530年完成的,后来成为拿破仑发表的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此,成文法对西方的贡献应该说来自古罗马。游斯提念时代,基督教已经是罗马国教,他本人也是基督徒,因此没有自立为神明。然而,皇帝就是皇帝,终究不是民主社会的元首──当时人们对圣经的理解不够深入,教会的教义不够成熟,因此整个社会文化未能民主化。因此,游斯提念所订立的法典,仍旧是当权者意志的表达。古罗马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解决法律本身对权力的限制以及法律的来源等问题。法律是皇帝个人意志的表达。然而,每个皇帝各有不同的意志;如果把皇帝当成法律的来源,那法律就没有绝对真理为根基了。在罗马帝国基督化之后,法律更失去了它的神圣性,因为皇帝不再被视为神明了。因此,古罗马法律在技术上对西方法学很有启发,但在精神上就完全没有。

声称法律完全是人自己所制定的法则

普鲁泰戈拉

古希腊有一思想家叫普鲁泰戈拉(Protagoras,主前490 – 421 ),他有一名言:「法律和道德都是相对的(因为『人为万事之尺度』)。」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了该国文化、习俗中对道德秩序的要求。

不同的古代国家里,有的认为这个是罪,那个不是罪。比如弃婴,有的国家就不认为是犯罪,但在有些国家认为弃婴就是犯罪。有人据此引申,认为法律只是反映了相对的道德观念。我们要问的是:持这种观念的人,有什么理由认为希特勒屠杀犹太人是邪恶的?

功利主义

此外,英国有边沁(Jeremy Bentham,1748 – 1832)、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 – 1873)等人,是所谓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哲学家,他们认为法律最大的原则就是追求最大的社会利益。只要法律符合这个国家大多数人最大的利益,就是好法律,反之就不是好法律。不过,这在实践中就发生了很多困难。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利益不一致时,比如房东房客、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不同,每个人若按自己的利益来约定,在实践中是根本办不到的。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只是使人方便的工具,它没有终极意义。法律是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定的,因此只要不危害他人利益,我就可以犯法。存着这种心态的人,只要有机会,一定会钻法律漏洞;只要不被抓,他根本不会尊重法律;如果犯法被抓,他只会觉得倒霉,根本不會悔改。

尊法反儒

春秋时代时,韩非子、商鞅是法家重要的代表人物。文革期间一直说中国整个历史是尊法反儒,把中国历史两分化了;到了四人帮时,尊法反儒更是搞得如火如荼,认为法家是先进的。可是,法家是什么呢?法家是针对儒家礼治、德治而建立的,反对儒家孔夫子讲的仁义礼智。当然孔子的礼治、德治有它的限制,但法家把儒家的价值一概抹杀,因此提出的只是法治。法家的法治来源完全是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策划的统治术,只讨论法、术、势,而不讨论法律的来源是正当还是不正当。用利益使人民为统治阶级效力,把人民牵制住;用严刑迫使人民就范,这就是他们所谓的「术」,也就是统治人民的具体技术。而「势」,就是它背后所使用的工具,如军队站在法律的背后,使人民不得不害怕。至于「法」,就是你心目中要把这个国家变成什么样,就订立什么样的法,为统治阶级出谋划策。中国的法家并不很重视法律,即使重视法制,也都是为了权力,整个法就是为了巩固权力而运行的,没有真正的法治精神可言。当权力没有了,法也就随之完蛋。支持商鞅变法的是秦孝公;秦孝公死后,商鞅就被车裂处死。法本身不能保护他,因为他的法实际上只是权术的使用而已。

辩证唯物史观

黑格尔说:「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达。」马克思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到了列宁写《国家与革命》时,他就说:「国家是暴力的机器。」林彪则进一步说:「政权就是镇压之权。」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所决定;法律没有绝对的意义,只有表达统治阶级意志的意义。如果是私有制的国家,所有财产由有权人拥有,那么法律就是为资产阶级说话的;而资产阶级不会保护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则认为,你资产阶级可以这样做,我也可以这样做,因此就理直气壮地要打破你的虚伪,要光明正大地使用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把法律阶级化了。既然阶级概念、经济基础不断地变化,法律就是不稳定的;它永远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法律要常常随着统治者的阶级利益来修订。这就是中国的现状。许多人以为改革开放先改善经济,最后就能带来法治──这是作梦!因为依照辩证唯物史观的思维,法律只会成为经济的奴隶,不可能超然独立。而我们今天在中国清楚地看见,人治与经济可以是不相冲突的,徒凭经济的改善,不可能推翻人治、带来法治。

寻求法律的永恒正当性

在基督教文化中,自然法(Natural Law)就是人对上帝普遍启示的响应,这种响应在罗马书上讲得很清楚。罗二14-15说:「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这段经文对我们解释为什么人人都有一颗是非之心──这是神的普遍启示。当人无缘无故地打了你一巴掌,你可以跟他讲理,因为你把他当人看;但当狗咬你一口时,你不可能问狗为什么咬你,因为狗不懂。每个人都知道基本的是非观念,而在相对的文化领域里,每一个人的基本是非观却都找到统一的、共同的格式。无论在哪一个文化情境中,所有人都认为诚实是好的,说谎不好;勇敢是好的,胆小不好;忠诚是好的,虚伪不好;善良是好的,暴虐不好。古希腊斯多亚学派(Stoics)就说:「法律的本质是自然理性的永久法则,并且适用于每个自然人。」斯多亚学派认为,大自然有它的理性,在看一个人的时候,先不要看他属于哪个国家文化,应先视其为一个「自然人」。所以,他们最早发展了「世界公民」的意识。在他们眼中,律法是普世的,适用于所有人。这就好像儒家讲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犹如天长地久、海枯石烂,「自然人」心中的是非也永不改变。大自然有它的根基,律法也有它的永恒性和普世性。律法不只是人的意志的表达,它有更高的来源。

康德(Kant)是德国的哲学家,他认为在纯粹理性的讨论中,神是无从证明的,所以他把中世纪经院哲学里面的五大证明全推翻了。你不能理性地把我们的上帝证明出来。这对不对呢?对!如果可以将上帝理性地证明,那就是自然神论。自然神论就出现了问题,因为我们的上帝好像比人的理性还小。其实,上帝是通过祂的启示让我们认识祂的,而这一点康德虽不承认,却无从反驳。很多人不了解,读了一点书,特别是读了一点哲学,就认为基督教被康德否定了,好像康德就真的能否定一样。康德实际上自己就很矛盾,他在纯粹理性的讨论中只是说无法证明神,把原来的证明摧毁;但是他另外一种说法叫实践理性:在实践理性的讨论中,他承认必须要有神。他提到了一种观念,叫上帝的绝对意识。上帝的绝对意识是适用于每个人的。如果你不想作的事情,你也不要人家去作,这就是绝对意识。你不想上当受骗,你就不要去骗人。这说明了有种命令是绝对的,人根本无从逃避;你不能说这个道理适用于某些人,却不适用于另一些人。也因此,杜斯妥也夫斯基从反面说:「如果没有上帝,人要干什么都可以。」

奥古斯丁这位最伟大的正统神学思想家也没有否定自然法。但是,不同于康德、斯多亚派的是,他进一步说明,「自然法」的来源并非自然,而是超自然的;是神的作为,将普遍启示放在人心中。加尔文也正是这么说的。奥古斯丁与加尔文都说,自然法并不足以使人认识神、明白神的心意、让人在本质上顺服神。凭着自然法,人们还是不知道上帝是怎么样的一位神、祂至高的旨意是什么。当一个人不从圣经那无误的特殊启示来认识神时,他就只能凭着自己的喜好来为自己造神。如果没有一本无误的直接启示作为绝对权威,来告诉人神的心意是什么,那么人就可以自己决定神的心意是什么。这就是新派神学的谬误:每个新派神学家都有一个不同的「神」,而这神其实是他按着自己的形像造的。他宣告神所喜悦的事情,其实那是他自己所喜悦的。因为,不要忘记,人是全然堕落的,而人的良知也因理性、情感、意志的堕落而被蒙蔽。因此自然法是无法使人行善的,因为人会凭着堕落的理性、情感、意志,依着自己的喜好来决定善恶。这就是为什么斯多亚派无法说明不同的文化为何有如此明显不同的道德标准。人若不接受圣经为无误的绝对权威,那么他最终就必须接受道德相对主义,然后落入马克思、普鲁泰戈拉、功利主义的密尔等人的理论陷阱中。而刚才我们已经看见,道德相对主义与法治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我们要回到基督教信仰当中,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那么,基督教信仰对法治的建立有什么具体的贡献呢?

TOP

肆、基督教对法治建立的贡献

圣经的启示

在圣经中,上帝将自己启示为立法者、审判者、施政者。赛三十三22:「因为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耶和华是给我们设律法的;耶和华是我们的王,祂必拯救我们。」

「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说明上帝掌握司法大权;「耶和华是给我们设律法的」,说明上帝掌握立法大权;「耶和华是我们的王」,说明上帝掌握行政、治理的统治大权。三句话代表了三种权。上帝是立法者、司法者、行政者。在祂那里,三权全部集合在一起。罗马书十三章说地上所有的权柄都源于上帝,上帝至高的权柄是人间法治之三权的源头。古时候,中国人没读过圣经,根本不知道法治有这三方面。过去的县太爷坐在大堂上,独揽三权,所以只有人治而无法治。法治分三权──这么先进的观念,是人想不出来的。除了圣经告诉我们这三权的分别,任何哲学家、法学家都没有自己想出来过。所以,今日我们讲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若不追溯到圣经的话,那是很无知的。

我们中国人为什么对法律没有敬畏呢?因为我们在法律背后,只看到人,却没有看到神。若法律只是抽象的条文,没有面孔的话,谁会尊重它呢?我们必须明白,律法的背后是一位有位格的至高神在治理我们。律法不但是祂旨意的表达,更是祂良善本性的表达,否则人永远不会尊重律法。加尔文说「神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意思是,连上帝自己都不能违背自己良善的本性。律法的源头是神良善的本性──要认识到这点,人才能明白律法的神圣性。法律所表达的是上帝的智慧、权能、圣洁、公义、恩慈、信实、永恒不变的本性。法律有它的永恒性,是因为上帝的本性是永恒不变的。我们人常常撒谎、抵赖、反复无常,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上帝完全清楚,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祂永恒的目的绝不改变。诗篇说,公义和公平是宝座的根基。上帝的宝座立定在公义和公平之上。祂的权柄若不是建立在公义和公平之上,祂怎么可能发号施令,怎么审判人呢?上帝的公义和公平不在上帝之外,是祂自己的本性;祂坐在自己的本性上面,祂是绝对公义的、公平的。因此上帝能独揽三权,而人不能。

公义与公平

申一16-17,上帝对以色列人说:「我嘱咐你们的审判官说: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外邦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

听讼、审判不能凭外貌,不可以因小姑娘长得漂亮,就偏袒她;也不可以分贵贱,不能因某人特别贫穷而可怜就不治罪,或因他很有钱,就袒护他;也不可以种族歧视,不能因某人不是以色列人,就欺负他。在法律公义面前,你不可以偏袒穷人,更不能蔑视穷人;不能抬高富人,也不能因为他是资产阶级就打压他;不可欺负外邦人,也不可以因为他是外国人就礼遇他。法律不是讲经济、人情,而是讲公义。这处经文还说「不可惧怕人」。很多时候正义无法伸张,是因为执法者惧怕法律应当制裁的对象。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上帝就是如此将公义公平交到以色列以及我们的面前。古代法典中,从来就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虽然古罗马有蒙着双眼的正义女神,但我们看到,就连古罗马的法律都明文袒护贵族、公民,歧视平民、外邦人。中国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在人治体系当中,这句话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当权者的意愿。只有圣经告诉我们,司法必须平等对待本国人及外邦人、富人及穷人、王族与平民。犹太教可悲的地方就是,他们没有明白旧约律法的精神,以致犹太主义中有一种十分病态的种族意识。真正推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废除阶级歧视及种族歧视的,是受加尔文主义影响的一群西方人,例如英国的威伯福斯(William Wilberforce);他们从新约的亮光来明白旧约律法的根本精神,因此他们掌握了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很多人以为这三个观念来自于法国大革命,殊不知法国大革命在这三个口号后面还加了一个「无神论」──“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 Atheism”;而法国的这种民主观深深影响了德国,结果我们看见,在法国、德国的近代史上找不到真正的自由、平等、博爱,只看见了血腥的阶级歧视、种族主义。最近法国口口声声反战,其实只是反美情绪作祟;当恐怖主义威胁到法国时,法国元首就恐吓伊斯兰教国家,说法国不惜以核子攻击作为报复手段。这些都是法国大革命第四个口号的后遗症。真正的自由、博爱、平等是离不开基督教的。

律法的内容及精义

和合本圣经的翻译很聪明。英文圣经译本翻成“Law”的那个名词,中文圣经没有翻成「法律」,而是「律法」。中国人一讲「法律」,马上就想到法律是人制定的,于是翻译圣经的学者就把它改成「律法」。如此,「律法」就变成了专有名词,专指上帝所立定的Law。摩西的十诫是律法的一个大纲,确立了人与神、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神的四大关系:
一、不可有别的神
二、不可将神偶像化
三、不可妄称神的名
四、遵守神所定的安息圣日
(出廿3-11)

这四大关系是我们与神交往的基础。如果我们在这四大关系中忽略了任何一条,我们就在神面前犯了罪,破坏了与神的关系。

人与人的六大关系:
一、孝敬父母
二、不可杀人
三、不可奸淫
四、不可偷盗
五、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六、不可贪恋人一切所有的
(出廿12 – 17)

孝敬父母是最重要的人伦关系。中国的孝道有它积极正面的作用和意义。「百善孝为先」,把孝敬父母的伦理关系肯定下来,这是圣经完全赞同的。在人伦所有关系中,你与父母的关系是关键;如果你连父母都不尊重的话,你怎么可能尊重他人呢?如果不尊重父母的家规,怎么可能尊重国家的法律?这种尊重都是从孝里面出来的。中国古代社会相对的稳定、强大,在于中国人对家庭的重视。当中国的政治、法律都还很不健全的时候,单凭「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这么一种基本关系的观念,也给了中国人延续几千年的安身之道。但是,如果没有神,孝会被高举成无条件的最高原则,这也会产生悲剧。

不可杀人,是保护人的生命权;不可奸淫,是保护家庭婚姻权;不可偷盗,是保护人的财产权;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是保护人的名誉权;不可贪恋邻舍的一切,是保护人所有的权利。

十诫保护人的一切权利──这代表私有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上帝造人,给予人Life(生命)、Liberty(自由)、Property(财产)──这是古典自由主义的用语。如果你的财产全部被剥夺精光,你就不能作一个独立的人,就成了奴隶。当人民没有私有财产,只有政府有的时候,人民就变成了政府的奴隶,就失去了独立的人格。财产权是圣经充分肯定的。如果没有搞清楚这些权利,那么当人们贪恋他人的财产时,就会高喊「打土豪,分田地」了。可是,上帝是公义的;当人们将他人的财产拿到手时,上帝就叫他全部吐出来,送到「社会主义的公社」里去。最后人民什么都没有了,这才发现上了当。社会主义公社化后,财产要重新分配,谁有权就多分一点。

为什么哪个地方一搞大规模的集体化,饥荒就自然伴随?因为这违反了上帝律法的基本精神。列宁时代搞社会主义,闹出大饥荒;斯大林又搞,又是大饥荒;中国也大搞社会主义,结果也闹个大饥荒;现在北朝鲜还在大饥荒。好像人们就是不会接受这个教训。中国碰到了邓小平这样聪明的实际工作者,他晓得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没有了饭吃,还讲什么共产主义的苗、资产阶级的草呢?邓小平的精神是一种务实精神,是中国人特有的一种实际精神。于是分产到户,粮食打上来了,这是好的。但是如果思想意识精神上引导坏了,人只会更惨;没有信仰上的追求,只剩下一个现实利益──抓在手里就是硬的,那就造成了另外一种黑暗。总之不在神里面,就出现了各种问题。

律法的终极作用,说到底就是达到爱神和爱人。上帝为什么给人立法?因为我们既作不到爱神,也作不到爱人。只要这个世界达不到爱神爱人,我们就永远在律法之下。律法告诉我们,我们缺乏爱。我们不爱神,所以背叛神;我们不爱人,就会在各个方面去害人。害人就是犯罪。真正爱神爱人,就不会犯罪了。有人说,只要我不犯法就可以。其实,你不去爱人,就是亏缺了神的荣耀。

「爱是不加害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十三10)耶稣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所以旧约律法不仅说要平等对待外邦人,还说「和你们同居的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利十九34)。如果一个社会文化中缺乏爱,那么任何的法律条文都没有用;就像在美国某些文化较落后的白人区,虽有严谨的法律禁止歧视行为,但种族歧视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

TOP

律法颁布的目的

阻赫罪恶,维护公义与秩序

申五33说:「耶和华你们的神所吩咐你们行的,你们都要去行,使你们可以存活得福,并使你们的日子在所要承受的地上得以长久。」不维护公义和秩序,就变成了无政府主义。「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十三5)这句话也是讲给基督徒听的。从世人的角度来讲,刑法是吓阻罪恶;很多人不敢犯罪,是因为怕受处罚。但对基督徒来说,因为良心敬畏神的缘故,所以要爱神的律法、恨罪恶。

照出人的罪,使人可寻求恩典

罗三20说:「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神的律法和人的法律不一样;人的法律没有说:人不可贪婪。人的法律不能限制人的心思意念。但神说:你不可贪财。在神的律法中,当你爱自己胜过爱别人的时候,就是犯罪;想侵犯别人的利益时,就犯了偷盗罪。如此,神的律法让我们晓得,我们都是罪人。「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拉太书3:24)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知道我们不能靠律法行义;而这就让我们明白,我们需要基督的恩典。因此,律法颁布的第二个目的就是:照出人的罪,使人寻求恩典。

在神的恩典中,律法最终得以成就

基督说,祂来不是要废掉律法,而是要成全律法。所以,「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罗十4)。我们不是靠律法称义,但是我们不能逃过上帝严厉的审判。我们怎么才能称义啊?我们若要成为义人,就必须借着信耶稣。所有律法的总结就是祂。祂作为人,没有犯任何罪;祂作为神,把神的公义和慈爱、所有的圣洁本质表现出来。「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五18)

基督教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带入社会

旧约有一处讲述了亚哈王贪拿八葡萄园的事(王上廿一)。拿八是个普通老百姓,他的葡萄园靠近亚哈王的王宫。这在中国是件不可思议的事,老百姓的葡萄园怎么可能在紫禁城旁边呢?老百姓离紫禁城都是远远的。可是,在圣经中所说的这个葡萄园是先人所定的,是先人留下来的,不可挪移,因为申十九14说:「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亚哈王想拿金银跟拿八换这块葡萄园。可是,拿八对亚哈王说:「我敬畏耶和华,万不敢将我先人留下的产业给你。」「我敬畏耶和华」这句话说得亚哈王哑口无言。他虽然是王,但在以色列人眼中,耶和华是万王之王。亚哈王愁眉苦脸、闷闷不乐、不吃不喝。他的妻子耶洗别是从另外一个国家来的公主,她对亚哈说:「你还算是王吗?居然老百姓不换葡萄园,你就没有办法了!别忘了你是王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你想要什么就可以得什么!」她这种观念完全是属世的。最后,她设计害死了拿八,亚哈王硬是把那葡萄园给抢了去。但是,他自己也死在那地上了。耶和华如此说:「狗在何处舔拿八的血,也必在何处舔你的血!」上帝怜悯那些被欺压的人。上帝的律法是不可藐视的。列王记的这个例子是旷古绝有的。一个老百姓敢因一块地和王抗争,而王一点办法都没有。这种「人人平等」的观念,是人自主的理性想不出来的,只有神来启示给我们,我们才晓得。这里就有一个真理:律法权大于皇权。

法权大于皇权这个观念在伊斯兰教、佛教、印度教中根本就没有;古代各派的哲学也没有。佛教对中国文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对皇权却没有造成具有神圣性的律法的约束。

在教会历史中

基督教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基本人权并保护弱小

法律须要保护弱者的权利,并制衡强者的权力,这样才能施行公义;因为人的罪性就是有了权力就要扩充自己的利益,而弱小者总会因此受到欺负。所以,「你们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申冤,当为困苦和贫乏的人施行公义。当保护贫寒和贫乏的人,救他们脱离恶人的手。」(诗八十二3-4)圣经教导人不可分贵贱,对于弱势群体,要立法保护他们。

教会历史上最好的例子,就是十九世纪英国以威伯福斯(Wilberforce)为首的基督徒政治联盟。他们不屈不挠,在议会上推动通过了「禁止贩卖奴隶议案」,使英国及其殖民地的七十五万名奴隶得到自由。这是伟大的议案。奴隶的自由,不是通过暴力或造反完成的,不是什么「反动分子你不打他就不倒」,也不是什么「扫帚不到,灰尘不掉」,而完全是通过议会立法的途径,使七十五万名奴隶获得自由。我们之所以在国内对此毫无知晓,是因为这些东西不能写进教材里去。我们听过美国的内战,好像找出了美国内战的理由,即:北方机器发达,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工人,而南方则有奴隶;因此,我们就以为这是美国解放奴隶的经济理由。可是,十九世纪的英国没有经济上的理由:大英帝国最强盛的时候,奴隶的贩卖正带给他们财富,然而英国却解放了他们的奴隶。这和他们的利益是完全冲突的。英国政府为此还拿出了好几百万英镑赔偿各个奴隶主,并没有以暴力强迫他们放走奴隶。当时奴隶是奴隶主买下来的,政府来赔偿损失;所以,奴隶主就放掉了奴隶。他们采取了和平的方式解决了贩卖奴隶的问题。

当时的基督徒政治联盟还借着立法作了很多事情,如「死尸法案」。过去在英国,犯人被枪毙或被杀头之后,他的尸体是可以被凌辱的。而基督徒政治联盟认为这是不仁道的行为。一个坏人得到了严厉的审判,但他的尸体不能随便受到凌辱,因此就制定了防止尸体被凌辱的「死尸法案」。该法案1786年提出,1849年通过。接着,又提出了「监狱改良方案」。英国本来用罗马的严刑方法来治理监狱。每一个犯人关进来后,单独关押,一间间隔离。监狱对犯人的虐待很不人道。因此,基督徒政治联盟就推动监狱改良。

他们还废除了人头税法。过去,税是按人头算,叫做「人头税」。后来改为所得税,即:按照收入缴税。多收入多缴税,少收入就少缴税。所得税按百分比,跟圣经讲的一样,是按比例分。现代的税法,原来是受基督教的影响,才启发出来的。这也是由威伯福斯的基督徒政治联盟于1798年推动的。

马克思讲过,资本主义的早期原始资本积累很残酷,资本家为了利润就不断地剥削工人。于是,他就鼓动工人起来暴动。其实,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后来,英国通过了几个法:一个是工厂法,就是政府有权到工厂里进行突击检查。如果工人的卫生、工厂的生产条件不好的话,工厂主要受到很重的罚款。另外一个就是童工法──不能雇用十五岁以下的孩子作工;假使一定要作工的,一周不能超过一定的时数。还有济贫法──政府每年必须拿出一定的预算,来救济贫困线底下的人。

英国还推出了反垄断法。马克思主义认为,将来的资本家会越来越垄断市场,搞托拉斯化,因为他们要不断地垄断,才能保护住他们的商业利益。但是不要忘记,政府不是资本家的代言人,它代表的是国民。因此,英国政府推出反垄断法,立法说明任何行业不能由一家企业垄断,必须分出至少两家,一定要有自由竞争的机制在市场出现。

这样,英国法律一一推出以后,对社会有很大的改善。因为是个法治社会,效果便立竿见影。英国的法律对整个世界都有很大的启发,因此,世界各国也都跟着一一立法。这就是教会历史中,怎么样以立法的方式保护弱者、限制强者。

基督徒明白律法出自于神;对神的敬畏是法治的最大保障

伏尔泰是个有名的法国文化思想家。他有两难:他作为一个精英知识分子,肯定不承认神的存在。他说:「这是我们知识分子的秘密,不能告诉老百姓的。但是,我不希望我的面包师、裁缝、医生、药剂师跟我一样不信神。」伏尔泰自己可以不信神,他不信是因为他认为自己很高贵;他不信神,但他仍然可以自觉地遵守律法。可是,那些没知识的人不信神就完了。面包师会用假奶粉做营养面包、裁缝师做出伪劣服装、医生会开假药。没有上帝就没有约束力了。这就是伏尔泰的两难:无神论应当是知识分子的秘密,但对云云众生则应造一个当受敬畏的神,否则,他们就无法无天了。这句话的错误在于他太自高自大;不过他也有说得对的地方,就是人民是不可缺少上帝的。

伏尔泰知道社会没有权威就垮了,他因此还说了一句很有名的话:「没有上帝也要造一个上帝。」我第一次听到这句话,是从毛泽东和斯诺的谈话中得知的。斯诺访问毛泽东时对他说:「哇,你不得了啊,所有的人都喊你的口号。」毛回答说:「没有上帝也要造出一个上帝。」我们那时却都还跟着傻,不知道上帝一定是有的,不承认真上帝,那假上帝就会来占据在我们的心中。毛泽东把所有的权威都扫倒了,社会还不垮,那是因为他有权威,他的权威跟上帝一样高。但伏尔泰、毛泽东这些目中无神之人,他们真的自觉地遵守了心中的律法吗?在毛泽东政权底下受逼迫而死的多达四千万人,远超过日军二战期间在中国屠杀的人数!唐崇荣牧师曾说:「乡下人会犯的最大的罪就是偷隔壁一只鸡;但那些高级知识分子能够犯下滔天大罪,却逃过法律的制裁。」事实是:不论人民知识水平多高,假如不敬畏神,法律的作用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基督徒明白律法出自于神,对神的敬畏是法治得以实行的最大保障;这就是为什么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会指着美国宪法说:「这宪法是为有信仰的人制定的,否则只是一张纸。」

TOP

结论

基督教是西方法治的根基,而今天西方法治的危机,在于西方文化离弃了基督教。其结果是:

立法过程失去真理的指引

举个例子:同性婚姻法是绝对违背上帝旨意的。在西方,过去人们连讲同性婚姻都不敢讲,现在不但敢讲,还敢立法通过。因为西方的法律界已经把法律看成是人的文化意识的表达,并且还是进化论的表达。他们认为:随着人们各种意识的不断进化,法律也要不断地改变,因为法律、道德都是相对的。因此,议员们强行改变传统婚姻的定义,这不是出自于对神的敬畏,而是出自于他们那种政客的投机心理。政客看势头,看社会潮流往哪里摆;为了表明自己的开明和进步,所以一定要提出同性婚姻法案。但既然法律都是相对的,背后没有神圣的真理,那么人就不会尊重法律;只要逮到机会,就会为自己的利益钻法律漏洞。加拿大自由党许多高层的人士就是这个样子。他们很多都是立法的人,后来被逮到,也不觉得羞愧,只觉得倒霉。

媒体混淆视听、人民是非不分

新闻媒体本来应当公正无私地表达民众的心声。但新闻业在西方历史上就一直有左派的倾向;而现在新闻业者心中没有了真理,更开始大肆混淆视听。现在西方整个新闻媒体都在同情、支持同性婚姻,包括所有北美的华人报纸,都不敢公开地提出批评,只是利用教会的声音来提出批评,但还不敢放在头版。前段时间,加拿大大温哥华地区的基督教联祷会开了一个大会,一百多个教会派代表出席,当地的报导也只放在了小区版;温哥华举行反同性恋游行时,警方发出的新闻稿还把实际的人数减低了七、八成。西班牙五十多万人到马德里游行反对同性婚姻,世界许多大媒体却故意不报导。但这些媒体却经常报导一些七七八八的小型同性恋游行。人民真是很可怜的。所有的媒体都被垄断了,他们也只能是非不分,除非他们到教会来听道。

基督徒的责任

祷告悔改

在这败坏的社会中,我们基督徒忽略了太多的责任。中国文化的败坏导致法治无法建立;西方文化的堕落导致法治失去其绝对性及神圣性。在这罪恶的世界上,基督徒本应作光作盐,但我们却忽视了我们的文化使命。我们不但不懂世间的法学,甚至对圣经的律法都十分无知。我们要悔改,并求主帮助我们、装备我们,使我们知道如何把上帝的公义和慈爱藉由法治体现出来。

勇敢宣讲

基督徒蒙召,不是关起门来在教会做礼拜,也不是自己在家读经祷告。圣经真理是普世真理,而基督教信仰是对圣经的响应,因此基督教信仰必须门户大开、向普世宣告圣经真理。基督教信仰不可以被私人化,不是「我个人与上帝的关系」而已,是个人与整个教会、整个社会、还有上帝之间的关系。

加拿大前任总理马田是天主教徒。但是他说,信仰是我个人的事情,而我同时还是国家的总理,是为众人办事的,所以,不能将私人的信仰拿过来用于国家的治理。这话听起来振振有词,很容易误导人,以为他这态度叫政教分离。其实,这是隘化了真理,是没有弄清楚何谓政教分离。任何的施政都离不开价值的判断,而价值是由信仰所决定的,就连无神论本身都是一种价值判断的信仰。倘若施政者不凭着他的信仰来做价值判断,那么他就是个没有信念、没有理想的人,这种人必然是投机分子。从事立法、司法工作的人也一样,若不凭着坚定的信念来行事,那么他就不值得人民信赖。政教分离不是价值中立;价值中立的政治只会带来社会混乱。

政教要分离,但不可分家。敬虔的基督徒并不是脱离现实的社会与政治,在真空中生活的。基督叫我们不要把灯放在台下,而是将灯放在台上,做台上的灯,照亮四周。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