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下我的意见,首先楼主单方面终止合同是正常商业行为,不应与道德挂钩。其次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其保证金(也就是押金)。租方要求赔偿一个月租金并不合理,换句话说,假如房子在那一个月里租出去了,租方还是否把钱退给楼主?如果退的话,是否可以看作租方擅自终止合约,(楼主交房租履行合约)应以与楼主赔偿,如果不退的话,租方再将房间租与他人,侵犯了楼主的使用权,也应以与楼主赔偿。合理的办法就是租方在楼主交房租期间不再往外租,可楼主已不在维多利亚,谁又来监督?当然如果能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出个结果来,那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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