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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文明的进步----安乐死

人类文明的进步----安乐死

約翰遜(右)和身旁的太太都支持安樂死。宋娜攝



   卑詩公民自由協會(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入稟卑詩最高法院,挑戰本國有關安樂死的法律。協會希望聯邦法務部(Attorney General of Canada)修訂法律,容許本國實施安樂死。
   而在去年1月幫助其母親在瑞士安樂死的卡特(Lee Carter)以及其丈夫約翰遜(Hollis Johnson),也加入公民自由協會的訴訟,希望本國所有患重病無法治愈的病人都能夠有尊嚴的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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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图文摘自近日的星岛日报http://news.singtao.ca/vancouver/realtimenews/details.php?IndexID=2802353


           偶然读到这条新闻,勾起了我的一些回忆与联想,不禁为人类即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生,也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死而感到悲哀。生固然不可能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但死的形式我认为法律应该赋予人们以选择权。虽然我不是医生,但在过去的生活中我曾见证过艰难的死亡过程,我认为让一个人坚强地忍受自然死亡的折磨远不如帮助他实现安乐死来得仁慈。安乐死的实施将使人类文明向前迈进一大步。相信绝大多数人能够正视死亡,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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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应该是有生存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应该允许放弃。现时社会中当一个人行动可以自主时,这个放弃的权利确实是掌握在自己手中,可一旦这个人的生活不能再恢复自理时,这个权利却被永久地剥夺了,这时候的人我认为是最没有尊严的。但很多反对安乐死的人给出的理由却恰恰相反,声称这种剥夺是‘维护一个人的尊严"。我本人无论如何不能认同这样的逻辑。一个人的“生存”在这时变成了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身不由己,谈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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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安乐死的可执行先决条件应该是一个成年人的主观愿望,离开了这个条件,应该另当别论。Robert Latime的女儿当年只有12岁,是身体和思维均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她的死应该是实现了Robert Latime的愿望而非她自己,如果我是陪审团也会判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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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称为各抒己见。
               
发贴的和跟贴的想必都是不怕死的。但话题实在有点儿太严肃,咱还是去看Royal wedding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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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lice19820712 于 2011-4-29 04:28 发表
死都不怕了,还怕死时的痛苦吗?
这个痛苦的过程必将伴随着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而那个终极目标显然不是人们愿意经历千辛万苦去追求的。

如果已知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却一定要坚持这种方式(假如可选择的话) ,那我认为这种选择也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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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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