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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reedom_2008 于 2010-12-2 20:19 发表
Ken,
您说的"非税务居民" 英文是 "non-resident tax status" 吗? 如果是的话, 我有几个拿了公民后去美国的同学和朋友就是这种情况. 审查的很严, 要证明新的非加居民地点, 在加不但不能有房子, 也不能有租约租房 ...
的确不是简单的事。我知道有一案例。2009年初,加拿大公民,离开加拿大前往其他国家就业。事前所有该做的 non-resident tax status 安排都做了。2010 年初申报2009的所得税 (因为2009年离开前尚有收入)。CRA审察、退税、并且按季发给GST和其他 rebate。2010 年中,CRA 确定 non-resident status后,追回全部rebate。。。除了不能有房地产、租约外,例如银行帐户、信用卡只能留一个,不得有电话号码,水电户头,汽车保险,。。。。一大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