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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报税季节:税局重申瞒税罚款 最高囚两年 [打印本页]

作者: ken    时间: 2013-3-24 00:04     标题: 报税季节:税局重申瞒税罚款 最高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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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局一直有就国民瞒税的情况,进行一连串调查及检控行动,其中在2008至2009年税务年度中,税局进行了35万宗核数和审查,当中包括 1.7万宗与地下经济有关,超过1,100宗与纳税人涉嫌从非法活动赚取收入有关。税局完成了超过2万宗国际核数及3.4万宗避税审查,发现了总值57亿元国际性及大型企业瞒税金额,另外21亿元为小型及中型企业。

    税局亦对超过2万名国民进行重新审查,发现他们最少涉及1至20单以馈赠形式的避税安排。在148个跨省的避税个案中,税局追回超过3亿元的税款。
    以上的瞒税个案,都送交法庭审理,最终造成罚款或监禁。在2008至2009税务年度中,税局转介了164宗与入息税及销售税(GST/HST)有关的案件,至加拿大公共检控服务机构(Public Prosecution Service of Canada),最终有323宗被定为欺诈及逃税罪,当中有66宗是在魁省法庭审理。
    全国多个法庭对有关控罪判处的罚款,高达2,920万元,被判监的年期,总数超过81年。据统计,超过98%检控都会被定有罪。
    加拿大税务局提醒公众,在税局未对你进行主动的瞒税调查前,应知道“自愿披露计划”(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简称VDP)的详情。

逃税须罚款最高囚两年

    假如出现大额瞒税,税局可根据所得税法案(Income Tax Act)和国内销售税收法案(Excise Tax Act),有权向逃税者收取高达50%未付税款作为罚款。此外,法庭亦可对逃税者徵收逃税额的50%至200%为罚款,并判处监禁最高两年。
    加拿大税局是国际组织工作的成员,致力打击人们滥用避税地。国际伙伴关系有助税局发现在国内外进行的瞒税制为。纳税人如不如实报告境外资产和收入,可能会被罚款,最高为瞒税额的50%,以及未报告资产每年5%。

    在“自愿披露计划”中,纳税人如没有报告其全报收入,可在税局未对其进行审查前,主动纠正自己的税务问题而不用罚款及被检控。有关详情可上网到www.cra.gc.ca/voluntarydisclosures查阅。
自愿披露计划

    参加自愿披露计划的人士必须完整填写一份表格:RC199, Taxpayer Agreement – 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并且付上任何证明文件。纳税人可以自己处理相关程序,也可以授权一个代理来完成。有关的表格文件必须书面完成并签署,用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交至税务服务办公室(tax services office ,简称TSO)。个人申请递交至申请人居住地所属的税务服务办公室;有关公司生意业务的申请,递交至公司地址所属的税务服务办公室。

    纳税人在税局未对其进行审查前,主动纠正自己的税务问题,必须具备下面的条件:纳税人是完全自愿的,完整填写了相关表格,提交了承担可能需要支付的罚款的申请,呈交了超过期限一年以上的有关报税记录及资料。纳税人可能要支付因为漏税所欠下的税金,另加利息。但纳税人不会因为自愿披露计划所确认的少交税金而被罚款或判刑。

    如果纳税人对VDP的审查结果有异议,他们可以要求对所有资料进行第二次审核,为此必须联络TSO主任,除此之外,还可进一步寻求司法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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