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freedom_2008 于 2012-3-23 15:35 发表
另外做事除了考虑个人信誉外,还要想想中国人的民族信誉。如你的房东是西人,你不吭气儿地走了,以后他/她再遇到别的中国人申请租房会怎样想? 听说现在银行留学生办信誉卡要的押金很高,就是以前有留学生用了卡不还钱造成的。 别搞不好了让房东们也去申请改法让留学生房客们多交押金。
原帖由 hanhan001 于 2012-3-23 19:25 发表
据说安大略省就是收两个月租金作为抵押金的,BC省的规定是只收半个月的租金作为抵押金,但是一旦房客违规,不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要搬出,那么即使不退还抵押金,房东往往至少还要损失半个月的房租。而很多房客和 ...
听说过有些房东采取收取半个月的房租作为抵押金,另外提前收取一个月的房租,做为租客的最后一个月的房租。这样既对租客有个提醒,免得忘了提前通知房东要搬出,也避免了房东和房客会因为提前搬出而产生矛盾,又不违反有关规定。个人认为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原帖由 chinadian 于 2012-3-24 15:04 发表
这个问题在坛子里讨论过很多次了,如果年约未到期毁约,就要补交约期内的全部租金,那还叫违约罚金吗,约期内的租金都付清了何来违约呀,强制执行合同就是了,最讲究 common sense 的加拿大人也会干这种事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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