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D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E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活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利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注:申请人在申请前两年,需要不间断持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如果申请人的资产是存款,要求申请前两年每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账户的存款额度达到1000万港币